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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xliu2

提高注安地位,切实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的一点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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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中小企业可以实行托管。安全本身就是自己企业的事,是责任主体,企业安全员服务本企业是职责。
发表于 2016-1-29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有注安师在企业内注册,注安立马就值钱了
发表于 2016-1-29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监总局可以象纪委一样实行安全派驻
发表于 2016-1-29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监总局可以象纪委一样实行安全派驻
发表于 2016-1-29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好有不好
事务所会比较专业,并且能回避利益关系,相信会对安全事务有一定的促进性
但是一家事务所不可能熟悉所有行业,而不同行业的安全特性相去甚远,这是技术问题
而且老板花点钱买通派驻的人员不要发报告上去,就永远不用整改了,这是监督问题
发表于 2016-1-29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本是第一驱动力,要想管好,必须与资本挂钩。否则一切空谈
发表于 2016-1-29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以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hsiruolf 发表于 2016-1-29 09:22
有好有不好
事务所会比较专业,并且能回避利益关系,相信会对安全事务有一定的促进性
但是一家事务所不可 ...

在实际派驻的时候可以由企业进行考核,符合企业要求的才允许进入企业执业。至于企业买通安全,那么出了问题安全员要担全责,相对于安全员尽责后企业出了事情安全员换家单位继续执业,我相信大家还是会知道轻重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255986 发表于 2016-1-28 17:00
规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中小企业可以实行托管。安全本身就是自己企业的事,是责任 ...

企业是责任主体没错,安全管理部门首先应该是管理部门,但是实际操作中,有多少安全员实际变成的执行部门,估计不在少数吧。主要就是因为安全员也拿了老板的工资,必须听老板的,至于出了事反正由安全员顶罪,老板无所谓。
发表于 2016-1-29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1-29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除非搞安全的当老板
发表于 2016-1-29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利有弊~
发表于 2016-1-29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所有安全管理人员不是要失业了哦
发表于 2016-1-29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跟监理一样,就差不多了。
发表于 2016-1-29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1-29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30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safooo 发表于 2016-1-29 13:46
那所有安全管理人员不是要失业了哦

你没看懂我的意思,不是不管安全了,而是换个地方发工资。由原来老板发工资给你,换成老板把钱交给事务所,由事务所发给你,而且这个钱必须在安监局的监管之下,绝对禁止钱被挪用。
发表于 2016-1-31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和企业分离这样才有执行的力度
发表于 2016-2-2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yxliu2 发表于 2016-1-29 11:01
在实际派驻的时候可以由企业进行考核,符合企业要求的才允许进入企业执业。至于企业买通安全,那么出了问 ...

“符合企业要求”才能执业这一条估计会让大部分事务所倒闭
现行法规和司法判决情况,安全管理人员想要证明“尽责”几乎不可能…………安全管理人员出了事肯定跑不掉啊,更不要说换家企业继续干了……既然干好干坏都是一样的下场,谁还好好干呐。

发表于 2016-2-2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利有弊,在国企体现的特别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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