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论坛

 找回密码
 注 册
查看: 1130|回复: 3

安监总局:从重处罚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等12种情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7-28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晨报讯(记者 王海亮)一年内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瞒报谎报,以上这些行为从今年10月起都将被从重处罚,甚至可罚“最高值”。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审议通过,昨天正式公布,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规则》列出了12条“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危及公共安全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令限期改正却逾期未改正;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持续违法;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瞒报、谎报;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等。

  出现这12种情形中的一种,处罚标准就要选择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较高值”甚至最高幅度,但是不能高于处罚上限。

  相应的,规则也列出了从轻处罚的情形,包括: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安监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其中“立功表现”指当事人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查证属实;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
发表于 2010-7-28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如此
发表于 2010-7-28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出事故者就要严惩。
发表于 2010-7-28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事故责任者就要加大严惩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 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删帖申请|版权声明|手机版|Archiver|anquan.party

GMT+8, 2024-12-30 02:23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