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有事故发生,总会有朋友开玩笑问“你们安监局这下又有人倒霉了?”滑稽的是,结局总会被他们说中。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舆论绑架调查。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形成了这么一种奇怪的逻辑——一旦发生事故,就会有人质问监管是否到位,甚至怀疑背后存在腐败交易。再配上几张事故现场和遇难者家属痛苦表情的照片,立马引起舆论对于监管者的仇视。为平息舆论,自然就有人会被火速处理,而到底该不该被处理,却很少有人关心。
二是当地政府懒政。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除了紧急开展救援,尽力降低损失,就是调查处理事故,平息事故影响。在追究责任时,一顶“综合监管”的大帽子,使得安监局成了万金油。草草扣上几顶帽子,便可结案。此外,个别地方领导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认为安全就是安监局管的,不管什么事,一股脑先推给安监局。
三是职责边界不清。尽管各种媒体上已经有很多对此事的讨论了,但时至今日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甚至一些案例越来越让安监人困惑。如去年网上热炒的淄博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罪”一案,就让人很无语。安监人员是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不是也不能是企业的安全员。有限的执法力量,根本不可能让一个安监局做到真正的“全覆盖”。
说完原因,再说说后果。
第一,挫伤安监人员积极性。在基层安监队伍中,听得最多的就是担心自己辛辛苦苦工作,到头来却因“工作不到位”被处理。与其他部门比起来,安监人员更多地深入一线,更多地加班加点,“越危险的单位去的越多,越危险的地方去的越勤”。但现实却是,安监队伍成了被处理的“高发人群”。长此以往,怎能保住和吸引优秀人才,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安监队伍?
第二,部门监管责任无法落实。《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可见,安全生产监管并不是安监局一家的事,安监局也不能越权管职责外的事。一味的处理安监人员,不能让各行业铸管部门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监管责任。
第三,企业主体责任无法落实。在当前形势下,企业对事故隐患的发现和整改“等靠现象”严重。错误地认为整改隐患是帮了政府、帮了安监局,是为了不让安监人员受处分。完全忘了自己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法治思维难以形成。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上,要有客观理性、依法依规的态度,让群众明白谁才是真正的责任者,才能让人更加对法律敬畏!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笔者认为,能有几个激浊扬清的责任追究案例,方可逐渐走出当前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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