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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关于关于配备注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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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2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4%的比例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1人;
     (二)从业人员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20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一般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不应少于1人。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技术管理机构要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和方案,并检查、督促落实;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其他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要以正式文件确认,在显著位置公示,并报送属地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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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7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2.24发布,在北京市门户网站
发表于 2016-3-17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意思
发表于 2016-3-17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一下
发表于 2016-3-17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一下
发表于 2016-3-17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让大家看到一点点希望
发表于 2016-3-17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只是针对北京,那么其他地区呢?
发表于 2016-3-17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北京,看你执行了
发表于 2016-3-17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企业执行。
发表于 2016-3-17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3-17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要全国推行,向首都看齐。
发表于 2016-3-17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进步一点点。
发表于 2016-3-17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落实、检查、问责
发表于 2016-3-17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进步一点点
发表于 2016-3-17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纸上谈兵,不顶用!
发表于 2016-3-17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子脚下这样做,就是推广的前兆。
发表于 2016-3-17 22: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们国家有数不清滴屁一样滴法律法规,这个估计连屁都算不上
发表于 2016-3-18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生瑜,何生亮。
发表于 2016-3-18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3-18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文件其他省市也发过,基本落实不了,关键是注安无法真正依法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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