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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矿重大灾害、防范重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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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从3月初开始启动煤矿瓦斯防治、水害防治、超能力生产、安全投入、安全培训、设备安全、建设项目等7项专项监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要紧紧围绕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开展7项专项监察。
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于3月至4月进行,重点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及近3年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于5月进行,主要针对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矿井以及近3年来发生过水害事故的矿井。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于6月进行,主要针对全国生产煤矿,重点检查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省区大型煤矿。煤矿安全投入专项监察于7月进行,主要针对正常生产煤矿企业,重点监察煤矿企业2015年以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等情况。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于8月进行,主要针对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重点监察煤矿企业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建立和落实、培训考核、先培训后上岗等情况。煤矿设备安全专项监察于9月至10月进行,主要监察大型固定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供用电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井下运输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情况,淘汰落后设备及隐患整改情况。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于11月进行,监察所有煤矿建设项目的手续是否齐全、违法开工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停止建设,有关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通知要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结合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本地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专项监察方案,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一线,直奔问题现场,全方位查找安全问题。检查过程中,要及时分析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监管的建议。各专项监察活动结束后,要认真分析和总结梳理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并及时将总结报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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