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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要求贯彻新《煤矿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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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新《煤矿安全规程》(下称《规程》),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通知称,这次《规程》的修订,系统总结了近年来发生的各类煤矿事故教训,体现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体现了我国煤矿先进生产力水平和科技装备发展的最新成果,体现了煤矿安全生产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规程》对于促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改善煤炭工业技术面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准确把握《规程》修订的重大变化。《规程》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由原来的751条精简为721条,进一步提高了安全准入门槛。一是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矿井开采强度。新建大中型矿井采深(第一水平)不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采深不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采深不超过600米;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二是严格矿井通风要求。新建、扩建矿井应当布置专用回风井;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三是严格新建灾害较重矿井的生产规模。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90万吨/年,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一致。四是严格小型煤矿供电线路的要求。删去了“年产6万吨以下(不含6万吨)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的要求,实现了大小矿一个标准,有利于推动小煤矿淘汰退出。五是严禁使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在排放瓦斯时浓度不可控,实际会形成“瓦斯库”。删除专用排瓦斯巷规定,就是要倒逼企业落实瓦斯先抽后采要求,实现抽采达标、抽掘采平衡,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通知要求,精心做好《规程》宣传贯彻的各项工作。各煤矿企业要制订《规程》宣传贯彻落实方案,严格按照《规程》对标管理,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认真开展“学规程、抓整改、促落实、保安全”活动。各煤矿企业(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要带头学《规程》、懂《规程》、讲《规程》、用《规程》。各煤矿企业要利用岗前培训、继续教育、班前会等形式,加大对井下一线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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