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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汲取南京市“7.28”泄漏爆燃事故教训认真做好我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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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汲取南京市“7.28”泄漏爆燃事故教训认真做好我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泰安监发〔2010〕61号) 信息来源:本站 文章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10-8-4 11:08:32 浏览次数:1095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有关部门、单位: 7月28日10时11分左右,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原南京塑料四厂地块,在拆迁施工过程中,施工队伍挖穿了向南京金浦集团金陵塑胶化工有限公司输送物料的地下丙烯管线,丙烯泄漏后遇到明火发生爆燃,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截止7月29日12时,事故已造成13人死亡,120余人入院治疗,其中重伤14人。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极为重视,温家宝总理和张德江副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7月31日下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0〕16号),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7月30日专门下发了《关于汲取南京市“7.28”泄漏爆燃事故教训认真做好我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明电〔2010〕3号)。按照“安委办〔2010〕16号”和“鲁安明电〔20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认真汲取南京市“7.28”泄漏爆燃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我市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危险品管道的安全管理。要督促所有化工企业绘制与实际相符的地下管线图,并做好地上标识和警示标志,加强防护,落实管理维护的责任人员。地下管线图要报当地安监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备案,并抄送沿管线涉及到的企事业单位、村(居、社区)等。化工企业内部建设施工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办理安全作业票证,确认地下管线状况,坚决杜绝盲目施工、违章施工。 二、加强对停产、搬迁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于长期停产企业,必须对生产系统进行彻底清洗置换,依法处置危险物料,对地下管线清洗置换情况要抄送管线沿途有关村(居、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备案。企业停产处置情况(包括生产系统清洗置换情况、地下管线处置情况、危险物料处置情况等)要逐级落实责任,层层签字确认,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备案。搬迁企业在实施原装置拆除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进一步核实停产处置情况,继续执行“八大危险作业”票证管理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动工。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将对停产搬迁企业地下危险物品管线排查情况汇总后于8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认真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县(市、区)安监局、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化工企业,要按照省市第三次集中行动的总体要求和《泰安市危险化学品行业第三次集中行动方案》的部署,深刻汲取南京市“7.28”泄漏爆燃事故教训,突出当前“夏季四防”检查、危险品地下管线安全状况排查、对长期停产企业和搬迁企业的检查等重点,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不断提高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所有化工企业必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设备检测检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41条禁令”,认真落实动火、登高、动土等八大安全作业规范(AQ3021—3028-2008),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涉及高风险工艺装置的化工企业,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改造,否则一律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引导化工企业全部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请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及所属所有化工企业,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安委办〔2010〕16号文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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