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两级。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动火作业应办理《易燃易爆要害部位动火证》,进入有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可靠接地,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在标定合格有效期内且必须使用两台检测仪同时检验。煤气管道动火检测合格标准:CO%〈24ppM。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 h。特殊动火作业《动火证》由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单位、生产安全部和保卫部领导依次审批后,再报公司主管经理审批。一级动火作业《动火证》由项目施工员和所在单位主管作业长审批后,再报生产安全部安全监察科、保卫部防火监督科审批。动火项目单位动火前应做好相关设施的停机、置换、清扫、检测工作,做好动火作业前准备工作。并指定检测人每2小时检测一次可燃气体浓度,并在《动火证》的检测栏记录签字。动火作业单位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