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故引起了国务院高层的重视,下发了若干文件,提出“必须在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操作、维修、改造等环节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的要求。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扩大监察机构编制,建立了“监察行政机构”加“检验事业单位”双轨制的安全监察体制,在加强安全监察行政机构的同时建立一支专门从事检验工作的技术队伍。在暂行条例颁布后,当时的劳动部又逐步将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通过颁布部门规章等陆续纳入到了安全监察的范围,初步确定了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开始走向正规。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由原劳动部划转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2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更名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正式实施,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从此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