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特种设备名称的由来
特种设备名称的由来,是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手持式电动工具、防爆电气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逐渐转化而来。最早是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第一次有了特种设备的提法。2000年6月27日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中特种设备是指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范围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也就是现在我们所称的机电类特种设备。2003年6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颁布实施后,将特种设备的定义扩大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国务院颁布了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场(厂)内机动车辆明确由质检总局管理。2009年亲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正式将场(厂)内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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