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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监局出台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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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0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市安监局日前下发的《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评价工作责任制,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严格按照安全评价导则和细则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编写评价报告。

    根据该办法,在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内,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监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重点核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安监局对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发生一次死亡1人至2人和其他事故的,由区(县)安监局对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规定向天津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安监局于每年4月受理甲级资质的申请,6月受理乙级资质。申请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只限甲级机构,并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监总局直接受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天津市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应当向市安监局备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已经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符合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的,可申请甲级资质。取得甲级资质后,原乙级资质证书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安全评价机构只能承接同一个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不能在业务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获取评价项目。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接受天津市二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天津市安监局应当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安全评价活动的日常管理,定期抽查评价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津安监管字〔2002〕84号)同时废止。
发表于 2010-8-20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接受天津市二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

要是全国各地都这样,甲级机构的评价师就到处参加培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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