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林某,为某机关公务员。一日,他告知单位,其右手肘部在工作时不慎摔伤,请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后单位向相关人员了解到,林某虽然酒量不好,但平时喜欢小饮一口,中午和外地来的同学一起在酒店喝了一小瓶白酒,刚上班办理一笔业务,不小心就摔了一跟斗,将右手肘部摔伤。摔伤当日下午,单位便请林某配合到医院治疗,同时抽取其血液检测,其酒精含量每毫升达到116毫克,仍属于醉酒状态,第二天单位负责人依据酒精检测结果告诉林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他因醉酒而摔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随后,林某有异议便以本人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非工伤,林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法院判决林某败诉,支持了当地人社部门非工伤的认定。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林某处于醉酒状态时履行公职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的规定,本案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虽有上述规定,但对认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的依据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免会引起争议。为此,《规定》对认定这三种情形的依据作了解释,其中“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必须有有权机构出具的认定书、结论性意见(通常是行政拘留决定书或者司法鉴定之类的文书)、法院判决书,而是否构成“故意犯罪”则应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比如法院存在“故意犯罪”的刑事判决认定,或者公安机关、检察院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中认定存在“故意犯罪”的。 案例中,某机关单位根据医院酒精检测结果主张林某在工作期间脚部扭伤是因醉酒所致,但如果无法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林某醉酒的认定书或结论性意见,则林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就会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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