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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出门,先绕路送儿子去上班然后再去自己所在的公司,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今日(24日),记者了解到老马的死亡最终被认定为工伤。佛山中院认为老马先送儿子再上班是“日常生活所需”,其绕行路线是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起因:一波三折的工伤认定
老马生前是顺德区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富×公司)的员工。2013年7月17日7时30分,老马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途中遭受车祸身亡,交警认定他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事发后,家属为老马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1月29日,顺德区人社局作出第一次工伤认定,认定老马的死亡属工伤。富×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顺德法院和佛山中院均判决撤销第一次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014年10月15日,顺德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决定书》,认定老马并非工伤;2015年2月5日,顺德区人社局根据老马家属提供的大岗居委会于2015年3月10日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证人证言》,撤销第二份《工伤认定决定书》,于同年4月2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老马的死亡属工伤。
富×公司不服,再次起诉请求撤销第三份《工伤认定决定书》。
争议:送儿子再上班算不算工伤
一宗工伤认定为何如此曲折?原来,当日马某是先送儿子上班后再去公司,并非从住所地出发直接上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富×公司认为,老马的工作地点在顺德区大良五沙沙坑工业区,在其居住地的西面;车祸却发生在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加油站对开路段,在其居住地东面。老马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不在其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内,因此其不属于工伤。
不过, 顺德法院一审认定,老马送儿子上班属“日常生活的合理活动”,其绕行路线可视为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其死亡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终审:驳回上诉 维持工伤认定
佛山中院认为,根据马某妻子在交警询问时的陈述,马某送儿子上班是经常性、重复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马某儿子虽是成年人,但同住的成年家属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因此富×公司认为成年人无需接送的主张理据不足。另外,所谓“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并不局限于住所地和工作地之间的最优路线或较短路线,还包括职工为完成“日常生活所需”而必然发生的绕行路线,即本案马某因送儿子上班而发生的折返绕行也属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据此,佛山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富×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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