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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前提是政府真正把安全事前控制放在更重要的位置才能探讨具体实行细节,如果还像现在这样只是从事故结果处理去倒逼企业做安全工作这种方法,结果就是我们现在的情况。出事后处罚的再严重也只能是事后处理,仍然有很多企业抱有侥幸心理。我们都说标准化,我想就是要从法律法规、制度、管理思路、执行模式等这些软件上先标准起来,才能谈到设备设施的标准。比如建筑行业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完全可以在半独立的注安师审核监督下实施,这样是不是会比企业自己做个假账应付检查强些?再比如企业可以有向注册机构举报和申述的权力,来制约所派住的注安师,但不能自行更换。注册机构可以按年限合理互调派住的安全工程师,以防有蛇鼠一家的现象。这些都是具体手段,而不是根本问题!根本问题是看国家对安全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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