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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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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8-1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脚已抬起了,!!
发表于 2016-8-5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发表于 2016-8-5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发表于 2016-8-5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说山东安全生产法落实的好,有些省份视安全生产法于不顾,法律算个球呀,有些省份就是不执行,话说回来就是不执行,全国人大那他们也没什么办法,全国人大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发表于 2016-8-7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8-13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8-14 06: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雷声响,有雨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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