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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造成人员财产的重大损失,针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反复发生、屡禁不绝的现状,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就如何从制度层面进一步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以及如何加大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力度等方面,提出了不少新的举措。近日,《焦点访谈》记者专访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
《通知》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依据
今年上半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先后发生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月5日,湖南湘潭县立胜煤矿井下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4人;3月1日,神华集团骆驼山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死亡32人;3月28日,山西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死亡38人;3月31日河南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48人;5月23日,辽宁省阜新市境内铁岭至朝阳高速公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死亡33人;6月21日,河南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炸药爆炸事故死亡49人。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
到底是什么导致安全事故频发?黄毅认为,很重要的一点是由于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而导致的事故比重很大,1到7月份,全国一共发生了53起重特大事故,其中由于非法、违法导致的37起,高达70%,关键还是一种利益的驱使,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要钱不要命。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使人们认识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的问题,必须从制度上有个大的改变。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7月19日,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黄毅分析,尽管这个通知不是一部法律,甚至不是一部法规,但是它涵盖的内容,它所设立的一些制度,它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以至于它的规定的一些行政处罚,可以说比某些法律的条款,还要严厉,完全可以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依据。
设立十大创新制度保障安全生产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紧紧抓住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8个重特大事故多发的重点行业领域,条文突破原有规定,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提出了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等十大创新制度。
黄毅强调,这次规定的"带班制度"范围比过去广,不仅是煤矿,而且要求所有的企业都要实行领导干部带班。而且,这次《通知》提出的领导带班制度,明确了带班的主体。必须是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还强化了带班责任。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还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与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现在有全国统一的12350举报投诉电话,职工对于没有带班下岗的领导可以打电话举报。
提高赔偿标准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在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中,对工伤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数额一直是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这次《通知》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制订了更为人性化的制度。比如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同时通知还明确规定:除了一次性赔偿之外,还要支付一次性的丧葬费、以及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加起来大体要高于60万,而且这里面赔偿标准是统一的,没有地域差别。
此外,问责与处罚一直是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方面,这次《通知》与以往不同的是加大了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以前规定,发生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五年之内不许担任任何企业的负责人,而这次通知要求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同时,《通知》还强调了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这次下发的《通知》总结了过去十多年来,安全生产事故血的教训,提出了很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对策,比如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和统一赔偿金数额等等。但制度好更要落实好,《通知》是否真正发挥作用,考验着各级政府和基层干部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视频点播:《焦点访谈》专访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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