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部门相继退出由关工委牵头的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8月2日,关工委表示活动已经全部停止。由三部门参与发起此活动、并于民事纠纷发生后相继退出一事,引发网友关于政府在公益活动中定位及监管的讨论。 据网上一封《济南泰山智文化有限公司与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办公室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公司称于2012年与安全教育办公室签订《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协办合作协议书》,并向办公室支出赞助爱心款、保证金等共计300万元,后因安全教育办公室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收回300万元,并要求关工委、教育部、国家安监局、国家质检总局对安全教育办公室的还款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而教育部、国家安监局、质检总局均称与此事无关,且于今年7月相继宣布退出此活动。 对此,有网友质疑称三部委并未按该文件精神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没有对该办公室进行整顿与审查,涉嫌行政不作为等。那么,政府在参与公益活动中究竟该如何定位与监管,三部委又能否免责?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称,只要不是明知活动存在利益输送,那么政府倡导公益活动本身没有任何问题。只不过受限于各政府部门具体的职责及其编制预算等现实情况,政府主要承担倡导与发起的工作,而很少直接作为活动执行的主体。具体到此次事件,则主要看几部门约定的职责如何,如果是由某一个单位具体实施,三部门只是倡导发起,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免责。 邓国胜同时提出,对于公益活动中可能出现纠纷的情况,一般不需要发起活动的政府部门进行履行监管。他表示,监管由具体的政府部门负责,如果公益活动涉及违法,则由专门的部门将对其进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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