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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省修订版安全生产条例关于注安的统计,请有心之士继续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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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4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的修订版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中http://js.people.com.cn/n2/2016/0803/c360300-28770778-4.html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http://www.jsrd.gov.cn/sy/xw_syxw/201608/t20160801_429479.shtml
云南的修订版安全生产条例http://www.ynsafety.gov.cn/contents/226/16501.html
安徽的修订版安全生产条例没有http://www.anhuisafety.gov.cn/html/zwgk/040200/87723.html,但是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中http://www.anhuisafety.gov.cn/views/template/fb/87232.htm
浙江的修订版安全生产条例没有http://www.zjrd.gov.cn/zyfb_1/cwhgg1/201607/t20160729_55932.html
宁夏的修订版安全生产条例没有http://www.nxrd.gov.cn/zlzx/dfxfg/2015dffg/201602/t20160219_3547872.html(不知道是不是最新的)

发表于 2016-8-4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1.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不和单位等级资质,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招投标等等关系单位利益挂钩,肯定没有人重视。这方面应该参考住建部的注册证书管理方法。2.出台执业印章和签字目录,让注安,责任,权利对等,有位才能有为。如果这两方面总局做不到,谈注安依法执业是扯淡。
发表于 2016-8-4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8-4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8-4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4楼
发表于 2016-8-4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四楼!
发表于 2016-8-4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安全2008 于 2016-8-4 11:29 编辑

二楼说的有道理,
只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招投标等等明文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落实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等必须有注安签字等强制性要求,违反的执行重罚,撤销许可证,企业才会真正重视。
发表于 2016-8-4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较大以上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6〕68号
(六)加强社会治理
      1.大力推进社会化服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推进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7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培育服务机构,引导和激发企业服务需求,借鉴宁波石化园区、嘉兴港区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等地的做法,引导本地大型龙头企业参与社会化服务或购买第三方服务,尽快解决部分中小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重点解决当前特殊作业环节事故频发、高发的问题。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方式,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
      2.强化监管执法。各级安监部门要制定年度检查执法计划,完善执法手册,明确执法范围、重点和执法频度,严格执法标准,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每年执法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半天,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规范程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落实事故处罚措施,形成执法的高压态势。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配合衔接,建立与公安等部门定期沟通交流制度,建立健全案件通报、转送、跟踪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
      3.加强培训教育。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专业性和实用性,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聘用要求,分析、收集国内外各类典型事故案例,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安全事故案例库,通过视频、动漫等形式,将事故案例作为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借鉴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隐患辨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实现从“单打独斗”向“群防群治”转变。---------是否有矛盾的地方!
发表于 2016-8-4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8-4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8-4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里对注安的态度都这样,难怪总局。。。。。。。
发表于 2016-8-4 21: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嗨,都想有个好的前程,其实屁都不如
发表于 2016-8-4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的修订版安全生产条例有注安内容


发表于 2016-8-5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8-5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又能怎么样,安全生产法里没有嘛?写在法里面的,部分省条例里都可以或缺,难道条例大于法吗?呵呵呵.....
发表于 2016-8-5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行业和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安全总监负责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江苏条例也就在安全总监任职条件中提到“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非一定需要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上述行业企业中哪个单位没有大把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轮到注册安全工程师吗?
发表于 2016-8-5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特别注意一下“或者”二字,已红色标记
发表于 2016-8-5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8-6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8-7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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