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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公布 被评C官员不得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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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0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今年起对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的具体应用将体现奖罚分明的原则,弄虚作假将被追责。

  按照《办法》,考核共分为四个步骤。首先是实地检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其次是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接下来是部门评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最后是综合评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和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办法》规定,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0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包括: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出台后,考核的规范性、权威性、导向性都将得到提高。《办法》体现了奖惩分明的原则,明确将考核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从而充分发挥考核的作用,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解读

  考核发现问题将移交纪检机关

  昨天,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出台《办法》是为了更好地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维护和促进全民健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要求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把确保公共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对实绩突出的要大力褒奖,对工作不力的要约谈诫勉,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要公开曝光、坚决追究责任。去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和督查考核。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依法开展,有章可循,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办法》出台后,考核的规范性、权威性、导向性都将得到提高。《办法》体现了奖惩分明的原则,明确将考核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从而充分发挥考核的作用,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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