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三英安全咨询部门接到了部分地方安监部门及企业的来电,就企业今后应急预案还要不要备案的问题进行的询问,同时三英安全咨询部门的同事们也就此事进行了互相的探讨与交流,最终发现产生这种问题的根源,在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的一个“告知性备案”的词语上。 在此三英安全咨询部门将对“告知性备案”的含义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发展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局长杨焕宁予以签字公布,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而制定的。 二、“告知性备案”的来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三、“告知性备案”的含义“告知性备案”就是备案的意思。所谓的“告知性”是指只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给有关机关,负责备案的机构职能进行形式审查,而无须进行实质性审查。形式审查的方式,即为检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实质审查的方式,即为查看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并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确认真实情况。 四、政府及企业如何做到“告知性备案”本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因此,本办法中所说的应急预案告知性备案可以解读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只需要检查企业提供的应急预案备案材料种类是否符合第二十七条所规定,企业所填写的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内容是否规范,应急预案文本、申请表、专家意见等签字/印章是否齐全。对于预案文本的内容是否合乎当前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写水平质量是否合格并不再属于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范围之内。 五、“告知性备案”责任划分所以说应急预案告知性备案并不能理解为应急预案可以不用备案了,仍然需要安监局出具备案回执。只是说今后因应急预案问题所引起的责任追究,安监局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把责任规避,由企业自身承担。 六、声明以上观点只代表三英安全咨询部门的个人解读观点,具体“告知性备案”意义如何,自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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