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几天陪同天津津南区安全主管部门对我公司天津某项目检查,在检查中主管部门领导提出了几点问题需要整改并书面回复。1、现场重复接地材料不允许使用渡锌专用地圆钢;2、三级箱未端及设备(固定)不带电金属外壳不需要重复接地。【检查单中未体现】3、三级教育公司级和项目级不应直接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而是应按公司对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对班组长-班组长对作业人员,这一程序进行【检查单中未体现】。 现在对第1条问题的疑问:以JGJ46-2005中5.3.4第二款来看,我们使用的接地材料没有问题,方案是正确的,还有没有必要对方案和材料进行整改和更换?对第2条意见的疑问:以JGJ46-2005中5.3.2第一款强条要求:“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和未端处做重复接地。”我们单位要求项目这样做是按此强条执行的,为什么主管部门领导会提出没有必要呢?对第3条问题的疑问: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中基本规定的3.0.5“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从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我们的公司级和项目级教育直接对从业人员有错误?还是三级教育明确了必须按“公司对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对班组长-班组长对作业人员,这一程序进行呢?
欢迎各位帮忙解答和讨论,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