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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蓥 “7·5”煤矿事故瞒报约19小时 28人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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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1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20日从四川省安监局公布的华蓥“7·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报告中获悉,该起事故被瞒报约19个小时,包括事故煤矿、政府相关官员以及工作人员在内28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
2016年7月5日23时16分,四川华蓥市锦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春煤矿)发生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9万元。
        调查报告称,2016年7月5日夜班,锦春煤矿井下共46人作业,安全副矿长贺绍强入井带班。21时52分,班前会后阳圣奎等5人在未通知跟班瓦检员曾义的情况下,提前入井(正常入井时间为23时左右)。5人入井未检身,且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瓦检员曾义参加完通风队班前会后,于22时45分入井。
23时16分,+350米水平南二石门K1煤层2111开切眼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煤炭瞬间将阳圣奎等5名作业人员掩埋。
        7月6日凌晨3时许,重庆天王星投资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代华和锦春煤矿总经理唐仕明找到华蓥市煤管局总工程师蔡成猛,告知锦春煤矿发生事故有5人被困的情况,蔡成猛提出不要上报。6日上午,华蓥市煤管局局长李代红电话安排副局长兰明到锦春煤矿核查该矿+650米回风瓦斯三级报警原因。9时40分,兰明与4名工作人员到达锦春煤矿,唐仕明单独向兰明说了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有5人被困井下的情况,并说蔡成猛已知道情况,且蔡成猛提出不上报。兰明同意锦春煤矿以瓦斯监控传感器故障为由提交书面说明。10时许,兰明电话通知溪口镇副镇长段海波到溪口煤矿,私下向段海波介绍了锦春煤矿安全事故情况,并说蔡成猛提出不上报,且煤矿也正在积极救援,建议缓缓再说,段海波表示同意。
        7月6日晚20时,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锦春煤矿发生事故未报,立即安排四川煤监局川东分局和广安市安监局核查。四川煤监局川东分局核查人员在赶往现场的同时,电话询问华蓥市煤管局有关人员。蔡成猛在得知有关部门在追查此事后,便电话通知锦春煤矿矿长赵明宏马上按程序上报事故。
事故调查组认定,锦春煤矿在个别监管人员的参与下,瞒报事故约19个小时。同时,该矿未经批准违规安排+350米水平南二石门K1煤层2111开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作业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使用风镐落煤诱发煤与瓦斯突出,导致5名作业人员窒息死亡。“7·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报告中称,锦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锦春煤矿矿长赵明宏、锦春煤矿技术负责人包重陵、锦春煤矿法定代表人吕云等人员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报告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同时对重庆天王星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曾锦东、常务副总经理王代华等10人给予行政处罚等。
        华蓥市煤管局总工程师蔡成猛、华蓥市煤管局驻锦春煤矿安全监督员林伯龙,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瞒报事故,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胡绍均等8人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

        华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晓瑜,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广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口头);华蓥市委常委、副市长朱斌(挂职)向中共华蓥市委作出书面检查;华蓥市委书记肖伟华向中共广安市委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华蓥市溪口镇党委、政府、华蓥市煤炭管理局向华蓥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华蓥市委、市政府向广安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华蓥市锦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依法办矿意识淡薄、瞒报事故等,对此次事故负主体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规定,对其处罚款100万元;对其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万元,合并处罚款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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