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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部署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重点开展“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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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刻吸取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结合辖区煤矿实际状况,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开展“八查”,一查超层越界;二查复产复工验收;三查淘汰退出;四查“六大系统”;五查采煤工艺和方法;六查超能力生产;七查通风系统;八查安全投入。
        通知要求,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违规煤矿。凡是煤矿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煤矿仍在生产的,违规设立“过渡期”“回撤期”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淘汰退出,并及时公告;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立即停产整顿;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的,要立即停产整顿;未按照公告、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月产量超产10%的,“四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的,“剃头下山”开采的,抽采瓦斯不达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用风地点风量不满足要求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明确的9种情形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通知强调,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的煤矿,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达不到持证条件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申请延期的煤矿,要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将责令停产整顿和暂扣、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情况同时告知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和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停供爆炸物品、限量供电等措施。
        通知指出,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三类煤矿,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辖区煤矿实际,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调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包括已经停产停工煤矿)进行全面排查,除了正常检查外,还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发表于 2016-11-10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11-10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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