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波律师:从男子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起诉到女子不配合强奸致死人讹传
微信群里,看到某同事分享的一篇新闻稿:今年3月13日凌晨,黄某华正在家中睡觉,后突然感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黄某华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黄某华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黄某华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却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起新闻事件,让笔者又联想到2011年那起所谓不配合强奸致人死亡事件:河南某女子在被强暴时,不主动配合强暴,因激烈反抗导致强暴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后该女子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该事件后来被人辟谣,虽然是以讹传讹,然时隔五年后竟还有人信以为真。老话讲:凡事不能念叨,这次的事件虽没有2011年事件描绘的那样刺激、那样跌宕起伏,但荒唐之处如出一辙:不配合违法犯罪将招致刑责。 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和刑事责任,这是刑法的重要原则。我国《刑法》第十六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无罪过事件可以分为两种: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前者是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后者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应全面、客观、准确地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从而正确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不配合强奸致人死亡,严格说还不能以意外事件免责,应当按照刑法“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理,而追小偷致死人命则纯属意外事件。话说那位仁兄追小偷时,一定没有想过雨天路滑,小偷会摔倒,更不会预见到小偷被抓时用力挣脱,以致身体失去平衡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黄某华被追究刑事责任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它向社会释放出一种错误的信号:面对违法犯罪,要选择忍耐、顺从,被强奸不反抗,被盗窃不能追,撞见被强奸被抢劫也不能帮……长此以往,社会风气败坏、价值观念扭曲、是非不分。
黄某华案件现处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舆论监督,案件可能会发生反转,但是仅仅纠正一起错案是远远不够的,对制造错案、制造荒唐的人进行制裁远比纠正一起错案更有实际意义。
一个光怪陆离的社会,以讹传讹的事情会真的发生,不依法办事,指不定还会有什么妖蛾子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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