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这些人员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居住登记。
济南市民王先生看到这个《暂行办法》颇为不解。他的父母每年都要从乡下到济南来过冬,居住一般50天以上。按照上述《暂行办法》,王先生的父母今后再来济南的话,就需要到公安机关进行居住登记。
这个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暂行办法》除了明确了什么是“流动人口”,还同时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删帖申请|版权声明|手机版|Archiver|anquan.party
GMT+8, 2025-2-8 02:13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