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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本报讯(记者刘宇)12月8日,实施了近9年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全面修订,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条例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不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有的主体责任,而且强化了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十分必要,建议在条例中作出相应规定。根据这一意见,结合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和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条例赋予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部门依法履职等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此外,条例还参考兄弟省市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增加了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条例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1%、不得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且这些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比例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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