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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波律师: 一起令人扼腕叹息的玩忽职守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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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杨洪波律师 一起令人扼腕叹息的玩忽职守罪案件!




  2016年12月9日中午,刚刚结束内蒙一起安监人员玩忽职守案上午的庭审,疲惫尚未完全散尽,河北苍先生就打来电话。他说自己是河北某县教育局安全股股长,因管辖范围内的某村镇幼儿园校舍倒塌,致三名儿童死亡,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已提起上诉。他急于与我会面,于是约好今晚的飞机返回北京,明天上午十点在律所见面。

   12月10日上午十点,苍先生、他的妻子还有一位男士来到律所。通过苍先生的讲述,了解到如下事情经过:

   2009年3月27日,某幼儿园经向当地教育局审批核发了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该园审批时占地面积1900平方米,房屋14间,建筑面积310平方米,核定招生人数150人。因原租房协议到期,2014年1月1日与当地村委会重新签订了3间房屋作为一年级教室使用。2014年12月13日15时59分许,正值幼儿园放学时间,新租赁的三间教室突然坍塌,其中3名儿童在坍塌事故中死亡。后来,检方指控称被告人苍先生自2010年3月6日起任县教育局安全股股长,根据相关规定,教育局安全股负责统筹管理全县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对各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安全股在2014年6月20日对该县某乡幼儿园实地检查一次,且未发现该幼儿园东院新增的三间教室。2014年12月13日,该三间教室坍塌,导致3名学生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苍先生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故提请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一审按罪轻辩护,辩护人一方面主张对幼儿园新增三间教室、超规模办学的行为的检查不属于苍先生的职责、幼儿园对新增的三间教室与其它房屋一同粉刷,苍先生在检查中无法发现新增的三间房屋用作教室,一方面主张苍先生虽构成犯罪但由于事故的“多因一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苍先生对指控的事实则予以认可并当庭认罪。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苍先生作为当地教育局安全股股长,在履行安全检查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发现幼儿园超范围使用结构不安全的房屋作为教室,对该教室坍塌致3名学生死亡的严重情节应负相应责任。苍先生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有自首行为并当庭认罪,可以减轻处罚,遂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苍先生是一家的顶梁柱,老婆是下岗工人,这样的判决结果意味着苍先生将失去工作,一家人陷入生活窘迫之中。苍先生心有不甘,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决定对该案实行书面审理,辩护人则继续按照罪轻辩护意见提交了辩护词。直到这时,苍先生才感觉到苗头不对,遂联系到我。

   职业的敏感让我立刻意识到:这是又一起出了事故、死了人,就倒推安监人员有罪的案件。教育局安全股对辖区范围内各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督检查职责毋庸质疑,但是“监督检查”不等同于“隐患排查”,“未能发现”不能作为认定苍先生“严重不负责任”的依据,这是一个本当按照无罪辩护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辩护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两类。该案一审按照罪轻辩护,苍先生选择在庭审中认罪,辩护人则提出罪轻辩护观点和理由,主张应当判决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殊不知,“认罪”和“伏法”本是孪生兄弟,既已“认罪”,还能有多大空间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把自己的“底线”和盘托出,失去“谈判”空间,亦绝非明智之举。苍先生追求不予承担刑事责任的结果,期望保住公职,但结果却事与愿违,这与辩护策略失误有很大关系。

   对于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罪案件,安监人员都会在“认罪”和“不认罪”之间纠结:认罪,心有不甘;不认罪,又担心被重判。最后,多数安监人员出于对公权力的畏惧心理,还是会选择认罪,而认罪之后,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又会选择上诉,本案就是这样一个真实写照。

   安监人员的心理疏导本应由律师来做,但许多情况下安监人员的纠结本身就来自于律师。从苍先生一审辩护意见中就可以看到:“对幼儿园新增三间教室、超规模办学的行为的检查不属于苍先生的职责”,“幼儿园对新增的三间教室与其它房屋一同粉刷,苍先生在检查中无法发现新增的三间房屋用作教室”,这些都属于无罪辩护的理由,从这些无罪辩护理由本来应该得出苍先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结论,最后辩护人却主张不予追究苍先生刑事责任,在与公诉人的较量中显得底气不足。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和了解,凭多年办案经验,我知道继续维持一审辩护策略不变,案件不可能有突破,书面审理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维持原判。事不宜迟,我决定帮他写份申请书:撤回先前律师提交的辩护词,要求法院对案件开庭审理。我叮嘱苍先生务必在周一上班后第一时间提交法官。

   12月11日,周日,出差赴河南的高铁车上,苍先生打来电话,他说刚刚联系过法官,法官说判决已在邮寄途中,如果有新的证据,让苍先生在申诉时再行提交。内蒙呼格、河北聂树斌的案子,真凶出现,申诉都用了十年,其他案子的申诉又有多大指望呢?!

   这个案件的结果令人扼腕叹息,倘若能够抓住检方有罪推定、证据不足缺陷,消除顾虑、大胆进行无罪辩护,该案将会是另外一番景象。纵使一审判决不利,在二审中能够及时调整辩护思路,案件仍有很大空间扭转被动局面。

   三名儿童在事故中丧生,令人痛惜,但一起悲剧的落幕伴随着另外一起悲剧的上演,在一个倡导法治的国度里,还有比这个更悲哀的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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