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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山沟煤业“10·31”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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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国务院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消息,司法机关已对18名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其中,以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金山沟煤矿业主、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常务副矿长邹某某(2016年8月9日前任矿长),副矿长周某某,技术负责人蒋某某,外聘技术服务人员重庆能投集团永荣矿业公司中心桥煤矿地质副总工程师蒋某某,金山沟煤矿股东、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职工邓某,永川区旅游局纪检组长邓某,金山沟煤矿民爆物品保管员黄某某,重庆一三六地质队傅某某,重庆一三六地质队王某等10名责任人批准逮捕,对7名相关政府及监管部门人员批准逮捕;对金山沟煤矿材料和煤炭产量统计员张某实施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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