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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uihua7923

最新的政策,应该算是比较正式了-关于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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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2 12: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年也过完了.该做正事了。
发表于 2017-2-12 12: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年也过完了.该做正事了。
发表于 2017-2-12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2-13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知识,感谢!
发表于 2017-2-13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2-15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鼓励就等于没说。就跟规范里的宜是一样的,因为可以不执行
发表于 2017-2-15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很重要!领导很重视!请个注安比请个出过工伤的老法师(安全员)贵!企业也在核算成本!!!!
发表于 2017-2-15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霖 发表于 2016-12-27 10:35
词句还是用“应当”和“鼓励”两个字,什么时候改成“必须”才有出路...

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就是必须含义,应当做的事情没做即是违法
发表于 2017-2-15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2-15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2-15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2-15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看看
发表于 2017-2-16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终有说辞
发表于 2017-3-17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3-17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3-17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的发布到执行路还很漫长啊!
发表于 2017-3-18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1-3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1-3 13: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接着忽悠    接着忽悠
发表于 2017-11-3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意见已经石沉大海拉,总菊尽搞些没有下文的东西!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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