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全监管总局就“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在线访谈中未回答的网友关注问题进行了回答。
1.有关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方面的问题。
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与原人事部共同建立实施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原劳动保障部批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了安全评价师技能职业资格,并开展了安全评价师技能鉴定工作。两项职业资格制度在评价内容上尽管各有侧重,但也存在一定交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精神,经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确定将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安全评价师两项职业资格归并为一项职业资格。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研究制定有关归并方案,预计2012年完成。同时,鉴于安全评价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归并过渡期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继续开展安全评价师资格鉴定工作,预计10月份正式启动,届时我们将在有关媒体发布公告。 另外,我局起草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审定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就考试与注册、服务准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范。
2.目前的安全生产规定缺乏强制性,没有针对性,规定宽泛,甚至似是而非的地方很多。有人说这是我们国家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们的安全生产水平一定只能跟着经济发展水平走?有没有可能稍微超前一点? 答:安全生产工作和其他任何工作一样,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这一规律也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制约。盲目跨越现实条件,期望通过某一项制度或政策措施就可以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在发达国家也曾经同样经历过,只是由于这些国家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经远远高于我国,它们的安全生产水平相对就显得平静许多。但是虽然如此,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也有很多的优势,比如,政治稳定,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安全生产工作,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继续的宣传,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了“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有了这样的条件,为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增添了信心和勇气。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实事求是地分析了我们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明确提出了一些具有前瞻性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指针,我们正在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让这一重要通知精神深入工厂企业,深入职工群众。
3.安全生产监督不能只靠“安监局”,事实上,还要靠技术监督部门、规划计划部门、财务部门等等。请问,能否明确一下综合监督与行业监督(专业监管)的具体职责划分;如何落实这些“权力”部门的责任?
答: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不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支持,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协助,为了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合力,加大工作力度,国务院专门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公安部、监察部等31家部委单位成为安委会成员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制定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委[2009] 1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 2号),明确划分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职责。目前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都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的决策部署,共同努力推进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
4.目前,全国各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不统一,总体安全监管人员严重缺编,安全监管人员法律知识、专业水平、业务能力、人员素质等还跟不上安全发展的需要。请问总局对此有什么对策?
答: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两种体制:一是在煤矿安全生产上实行全国统一垂直管理的国家监管体制;二是在安全生产监管上,实行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按照有关规定,目前全国所有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都设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至于目前有些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业务能力、人员素质等跟不上安全发展的需要的问题,这也是客观存在的。对此,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对安全监管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基层应急队伍的素质建设。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关于2009—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每年都要接受不同时间的脱产培训。
5.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在企业,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也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请问,国家安监总局如何贯彻落实。
答:从近年来安全监管工作中查出的事故情况来看,导致事故的真正原因主要是企业主体责任没有落到实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也就是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没有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在手上,心怀侥幸,导致事故多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是抓住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通知》内容丰富、规定具体、措施严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 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学习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通知》精神,解读学习具体条文规定,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手册,让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企业全面了解和掌握《通知》主要内容。要重点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增强学习贯彻《通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到每一个企业和单位,开展专题宣讲和监督检查,从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层干部到班组现场的每一名员工,要人人皆知,熟练掌握《通知》的具体规定。二是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措施。按《通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措施。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逐项梳理,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相应的法规,出台配套规章制度。三是加强工作督导。密切关注《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认真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于《通知》明确的有关重大事项,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落实项目、资金和工作进度,加快推动落实。四是严格安全监管监察。督促企业把规定的每一项要求逐一落实执行到位,不留死角。 另外,国务院安委会还将在10月份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深入督查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情况。
6.《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将企业确定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主体责任,而安监部门只是监督检查单位,为何近几年一出现安全事故就追究基层安监人员的责任?
答:据了解,这些年受到责任追究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除了腐败问题外,就是由于失职渎职行为而受到追究。当然,在认定责任性质上,也存在一些界限不清楚的问题。为此,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发布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追究的暂行规定》(第24号),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等。还明确提出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的10种情形,比如,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以及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人员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希望也要求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的所有人员都能够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严格按照程序执法,为企业服务,为安全生产工作大局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