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三级设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受委托承担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商有关电网公司、发电公司、中电联组建总站。总站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总站站长和秘书长由国家电网公司派人担任。 第十条 总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心站(华能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继续保留)。中心站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总站领导,并定期向本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中心站挂靠在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公司)。中心站的机构设置及站长、副站长、秘书长的任免由总站批准,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中心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置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配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由中心站负责组建,其机构设置及站长、副站长的任免由中心站批准,并报总站备案。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撤销。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保证相对独立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要加强技术力量,提高自身素质,合理配备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应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及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 (三)负责对各中心站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四)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五)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六)直接负责组织大中型水电工程、跨地区输变电工程和特大型或特殊火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受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七)参加国家重点电力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完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落实总站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除总站直接负责的)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办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总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信息。 (三)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等,及时对电力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并结合不定期的巡检和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书。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四)负责对各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五)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六)仲裁有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及时向总站上报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七)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 (八)完成总站交办的其它工作、并加强与本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 (九)华能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由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和项目所在地区中心站联合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需经共同签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上级机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受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配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向中心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根据工程进度,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及时组织监督检查,参与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四)仲裁有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完成中心站交办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