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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 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的2010年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和化纤等18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工产业〔2010〕第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对列入名单且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应及时依法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监督检查,并于2010年9月底前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司。 附件: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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