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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发呆的蝴蝶 于 2010-10-21 08:34 编辑
10月13日,广西南宁市武鸣县大明山铜矿广三公司一名矿长带领两名管理人员下到停产矿井查看设备时,不幸发生窒息事故,造成两人死亡。
自国务院和安监总局实施“矿长下井”制度以来,就一直面临着无人执行的尴尬,更有甚者,以虚设“矿长助理”的方式来瞒天过海,引发了公众的强烈质疑和愤怒。然而不下则已,一下就出了两人死亡的事故,这样的对比未免太过戏剧性了,以至于有网友称,“终于有效果了”……
其实,我们没有理由嘲笑,更没有理由幸灾乐祸。人死为大,出于最基本的道义角度说,我们也应该给予死者及其家属以最起码的同情和慰藉。更何况,这名矿长毕竟是在工作中殉职的,这更不应该成为被调侃的对象。
还要看到,这名矿长之所以亲自下井查看设备,说明他还是比较自信,这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这个铜矿平时的安全管理工作还算是比较到位的,至少比那些领导不敢或者从未下过井的矿企要强。但即便是安全管理工作做得不错的矿企,仍然会发生这样的意外事故,这说明我们矿企井下的整体安全状况是何其的不堪一击。矿长毕竟只偶尔才下一次井,但那些矿工却需要每天都呆在井下,这是怎样一种危机四伏的工作环境啊?
笔者担心,“矿长下井窒息而死”的悲剧,不但难以唤起矿企领导在安全工作上的重视,反而可能导致“领导下井”制度进一步被架空。事实上,“领导下井”制度之所以得到有力的执行,主要就在于“出了事才问责”的这个自相矛盾的罚则,这等于把下不下井的主导权完全交给了矿长们。现在这样一个血淋淋的例子摆在面前,即便那些有意下井的矿井领导,恐怕此时也望而却步了。
“矿长下井”制度出台之初,就充满了“共生”还是“陪死”的争议。更多人愿意理解为“共生”而非“陪死”,这显然带来某种劝诫的意味。但事实告诉我们,在我国矿山企业整体安全治理水平较低的现实下,“领导下井”是为了谋求“共生”,但不可避免带有“陪死”的风险。当每一个置身井下的人都随时面临着死亡威胁的时候,“矿长下井窒息”并不是一个人的不幸,而是我们共同的悲剧。
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了避免矿难的发生或者少发生,我们必须付诸更多的努力和更得力的措施,需要有更清楚的认识,而不能总是在“矿工带班下井”这样的低层次上原地踏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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