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第一节
法律法规在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中的作用
ISO14001标准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组织必须对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作出承诺,因此,EMS能否保证持续地实现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是EMS的基本要求。为此,组织应了解与其环境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这是开展EMS认证的重要环节和必须掌握的知识。 几个概念 名词 | 定义 | 环境保护法 | 是指那些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国家意志,强制性)规范。其目的是:调整(保护和改善)人类与环境的关系、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人体健康、保护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 环境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的特点 | ①综合性:环境保护范围广泛,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复杂。环境保护法既包括基本法、又有大量的单行法;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还涉及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民法、刑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 ②较强的科学技术性:环境保护涉及到多学科内容,遵循并直接反映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的客观要求,需要采取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经济等各种手段。因此,环境法里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 ③全球共同性和地域特殊性: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问题是整个人类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一方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受国界限制,如气温升高、臭氧层耗损、酸雨、海洋污染、沙漠化、森林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等都是全球性公害,需要世界共同合作解决。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地域,如环境敏感地区和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与一般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与贫穷落后地区的自然条件与环境问题所表现出的差异,表现在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上的宽严程度会有所不同。 ④广泛的社会性:环境法受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要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还要符合全社会和民众的要求,为全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在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长期性要求上,不仅要对当代人负责,还要对子孙后代负责;不仅要对本地区、本国负责,还要对跨国污染负责。 | 环境法体系 | 在一定范围内,按其内在联系,由全部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 环境标准 |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社会经济和人体健康,对大气、水、土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及其监测方法等与环保相关的内容所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 环境标准体系 | 根据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将各种环境标准依照其功能及内部联系,有机地合理地组织构成的系统整体 | 环境管理制度 | 调整环保领域内社会关系的一系列已经制度化了的环境法律规范 |
一个组织必须通过建立和实施ISO14001标准,对其环境管理活动进行动态的系统化的管理,才能更好地确保其环境行为不仅现在满足将来也能持续满足有关的法律和本组织制定的环境方针的要求。随着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在我国的实施和逐步推广,人们对这一标准的作用和实施的意义的认识也在不断地加深。 作为一个管理工具标准,一方面,其本身除了要求在环境方针中对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外,并未提出对环境行为的绝对要求;而另一方面,本标准的建立和实施的目的又绝不仅限于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尽管如此,应该说,满足并持续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仍然是建立和实施ISO14001标准体系所要追求的一个自始至终的最基本的目标。因此,法律法规在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中的基础地位和重要性是不容怀疑的,也是为大家所共识的。然而,在对不同企业的咨询和审核工作中发现,不少的企业和人员对于法律法规在体系建立和实施中的具体作用还缺乏全面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希望以下对此问题的探讨能够对大家建立和完善体系以及提高体系实施的有效性有所帮助。 一、法律法规在体系建立和实施中的具体作用
1、为组织环境方针的制定提供帮助 为了确保环境方针更好地适合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性质、规模与环境影响,组织必须通过掌握和了解与本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根据其具体内容在环境方针中对某些方面做出重点的、有针对性的承诺。如对一个冰箱制造厂,其方针的承诺必须考虑到关于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和国家关于ODS物质使用的替代方案,对处在水污染重点控制区域的企业则应重点考虑国家和地方对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量控制要求,并在方针中加以体现,对处在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的企业来说,则应重点考虑大气方面的污染防治的承诺,而对于矿业企业则应重点从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方面考虑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并作出适当的承诺。 2、为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环境因素是指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要素。由于组织的环境因素的存在和作用造成对环境的影响与破坏。然而由于所有环境构成要素中除了人之外,其余的通常情况下均不能自己表达其意愿,而法律法规是根据人们对环境问题的研究成果而制定的,所以法律法规就必然成了环境的利益代言人。因此一个组织在考虑其环境因素对环境的影响时,可以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其主要依据。同样,法律法规和标准中已针对不同污染问题的危害程度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要求或控制排放标准,因此,也必然成为一个组织考虑不同环境因素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从而评价其重要环境因素的重要依据。 3、为目标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一个组织在对自己所要控制的重点环境问题寻找对策确定方案时,除了考虑技术条件,自身的经济条件以及相关方的要求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设定的目标和指标以及达到目标指标的时间进度等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考虑到满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4、编制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依据 在编制运行控制程序时应在程序中规定运行标准。运行标准除了保证运行与活动的正常进行所需的技术参数条件之外,还包括了有关的环境控制和排放指标。运行标准除了量化的指标要求,还包括定性的管理要求。因此一个组织在编制水、气、噪声等控制程序时要明确达到的环境控制指标,在编制固体废弃物管理程序时应考虑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对分类收集处置废弃物的要求及对危险废物分类处置和管理上的特殊要求,油类化学品管理程序则要考虑到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对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废液回收及处置等的定性的管理要求,而在新、扩、改建项目环境管理程序中则应全面考虑到相关法律中对有关手续办理的管理要求,如环评报批、环保"三同时"验收及审批、排污费用的交纳、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的办理、环保设施异常或停止使用时的申报等。 在编制相关要素的管理程序中也应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在编制信息交流程序时对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交流内容可能包括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进度,污染物处置及排放情况,环保设施的暂停使用、停用及改造的情况,污染事故的发生原因、产生的影响及处理情况等,对这些重要的外部信息交流,均应保留有关记录,以便将来适当时机作为证明组织环境行为合法性的重要证据。 在编制紧急准备与反应程序中,应考虑在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时必须及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政府部门报告情况以便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能够及时采取相应对策措施,减少和消除污染事故造成的不利影响,既减少对社会的损失也减少企业本身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关于污染事故的处理与报告这本身也是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此无论是在编制手册、要素管理程序、运控控制程序,还是编写具体的作业操作规程时,均应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定量控制指标和定性的管理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组织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环境行为的合法性。 5、评价组织环境行为对法律法规遵循情况的依据 ISO14001标准关于监测与测量要素中要求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定期评价对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因此必须根据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定期定性和定量地全面评价本组织的污染物排放和有关的管理活动遵循法律法规的符合性程度,以便进一步采取对策措施。 6、是环境管理体系评审和审核的准则之一 虽然组织建立实施和申请认证注册的是ISO14001标准,但是一个组织建立体系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在审核过程必须借助有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对组织的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同时,根据ISO14001标准要求结合组织的实际情况所编制的体系文件也是具体指导本组织环境管理活动的更直接的内部依据,因此审核的依据和准则必然包括ISO14001标准、适用本组织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以及本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三个方面。无论是环境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环境管理评审还是进行注册认证的第三方外部审核,都必须把法律法规作为审核和评审的重要内容和准则。 二、建立合适的程序和途径,获取和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既然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在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占据如此重要地位,具有多方面的作用,那么建立并保持合适的程序,确定可行的方式和途径,规定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去获取和识别适用于本组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于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这也正是ISO14001标准4.3.2法规与其他要求这一要素的要求。 中国的环保事业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经过近二三十年来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独立和完整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宪法和刑法中的有关环保方面的规范,环境保护法,水、气、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法以及海洋、草原、森林、土地、矿产、渔业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发布的环保规章、条例、办法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章等。为配合法律法规的执行,国家和地方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国家和行业部门还出了一些环保政策和产业规范,体现了环保的要求和发展的趋势。另外,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第三世界国家,积极参与国际间的环保交流与合作,签订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等。 所有以上这些方面都是从中获取和识别适用的法律与要求的范围,组织可以通过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专业出版社、环境报刊等多种途径获取。需要补充强调的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环保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对组织所作出的一些行政性的规范文件如立项批复、环评批复、设计批复以及“三同时”验收批复等,其中的内容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是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要求,因此企业在建立体系时应特别给予关注,作为识别的内容并在体系运行中加以实施。 在此还有必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对于那些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还可能需要掌握产品销售国有关的环保法律和要求,如关于化学品原材料使用、产品包装材料的使用以及产品中的有关环保指标的规定等。因为从贸易角度来看,虽然通过ISO14001标准的认证,有助于打破非关税贸易避垒,但其本身只是保证环保成本的内在化从而保证市场的公平合理竞争,并不能排斥市场对产品本身制定一些环境指标的限制要求。因此通过适当的渠道,及时掌握和获取市场所在地关于对产品本身的一些环保指标的现行要求或发展趋势,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来加以考虑、实施和满足,以保证产品的顺利出口和销售,这一点对于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三、搞好法律法规的传达和学习,保证法律法规作用的实现
明白了法律法规在体系建立和实施中的重要意义和具体作用,并且通过适当的渠道获取和识别了适合本组织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到此并不意味工作的结束,虽然标准4.3.2条款本身并未提出更多的规定,但绝不能机械地孤立地看待标准的条款要求,应该全面系统有机地理解环境管理体系不同要素之间的分工与联系。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体系中的作用,实现环境管理体系的总体目标,还需要根据组织的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搞好相关法律法规的传达工作 这里所说的传达不仅仅指适用法律法规清单的编制及传达,更重要的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传达。有些企业在体系建立和实施中缺乏后者的工作,导致相关部门无法对法律法规具体内容的学习和了解。当然,这也并不要求把所有的适用法律法规内容分发到所有部门,在实施中可以考虑进行重要内容的摘编和分发,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内容的不同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分发到主要的相关部门。 2、组织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组织在建立和实施培训教育程序时应包括对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和其他的培训一样,这方面的培训也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的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不同内容和不同程度的培训。可以对主要人员可以通过集中培训和日常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各部门也可以各自组织内部学习培训。总之,要通过学习培训,保证对相应法规内容的了解和掌握,满足运行实施的需要。 3、把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纳入到环境管理体系文件中去 正如上面所提到的,编制体系文件时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对适用法规与要求的识别获取和传达学习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要把有关的定量控制指标和定性管理要求纳入体系文件中,这样就可以通过日常体系文件的执行达到对法律法规要求的执行。 4、搞好环保法律意识的日常宣传 环保意识、法律意识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对环保知识和法律法规内容的宣传教育也必然是一项长期的日常工作。组织可以采用板报、广播、刊物和知识比赛等多种形式,结合ISO14001其他工作的开展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教育,逐步树立和增强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贯彻执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自觉性,保证体系更加有效地运行。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简介
环境法体系的纵向结构 环境法的类别 立法机构 例如
我国签署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优先执行(我国签署时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联合国海洋公约
宪法 人大
环保基本法 人大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保单行法 土地利用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
资源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国务院 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行政规章 部委局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
其它部门法中关于环保的法律规范 刑法中的“破坏环境资源罪” 消防法
环境保护地方性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城市(省府地、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多达近千种
环境保护地方性行政规章 多为“办法”
环境标准 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强制性
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等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定义 |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者,应承担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后果。也就是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情况给与法律制裁,包括追究其行政的、民事的或刑事的责任。 | 环境行政责任 | 违反环境法律或行政法规造成一定的环境损害和损失,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应负行政责任。行政制裁一般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35-39条) | 环境民事责任 | 是指公民、法人自污染和破坏环境而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而应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这里指的人身权是:健康权、自由权、生命权,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导致的侵权行为。(41条) | 环境刑事责任 | 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污染和危害环境行为,致使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损失,并已构成犯罪,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43-45条) |
几个环境法的要点 法律名称 | 要点 | 水污染防治法 | 地表水6个禁止:1、禁排油酸碱毒液;2、禁洗装过它们的容器和车辆;3、可溶性毒渣禁排,填埋必须防渗;4、禁排工业渣、城市垃圾;5、水位线下禁堆废物污物;6、禁排含高、中放射性的废水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禁止焚烧、限制倾倒、禁止过海转移污染物、引进物种论证制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禁焚区:人口集中区禁焚恶臭物、特别地区禁焚烟尘物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本职工作接受的噪声不适用本法 |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 禁止污染物过境、禁止转移污染物、列入名录的要单独处置 |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的决定 | 2000年一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控制)双达标(所有工业排放污染物达标、总量控制达标、重点地区的地面水达标);33211工程:淮河海河辽河明显改善、太湖巢湖滇池变清、 |
第三节
环境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定义 控制要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为了控制新污染源,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规划项目的选址、设计、建设施工、投产后各阶段可能的环境影响预先进行调查、预测、评价,同时提出环境影响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的制度 分类管理: 重大——报告书 轻度——报告表 很小——登记表 分级审批: 行政主管预审、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批的——核、秘、跨省以及国务院授权审批的项目
“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中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投产3个月内申请验收,环保部门30天内作出验收结论 也适用于综合利用项目
征收排污费制度 对一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依法实行排污征收费用的制度 单因子收费;收费不免责;强行征收、专款专用、累进收费——第3年未达标排放的,每年递增5% 新污染从严——79年9月13新建的、不运行的、限期未达标排放的,加倍征收 5种征:水气渣声线;3种免:蒸汽机车、合法存放的固体、进入城市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
限期治理制度 对严重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强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制度 对象是保护区、严重污染源 考虑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由政府决定 的4种情况:中央和省企业由省府定、市县企业市县政府定、小噪声变通、流域区由环保总局商各省府定 最长3年:逾期加倍、罚款、关停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者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污染排放和防治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管理的制度 动态登记 重大变更和噪声排放,提前15天申请 紧急变更后3天内登记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从事可能危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防治污染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
保护资源开发利用许可证如采伐许可证、运输许可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企业已达标排放,环境质量仍不达标的,当地政府实施总量控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落后淘汰制度(黑名单制度) 落后工艺、落后设备限期淘汰,不得转让
环境标志制度 如节能认证标志、绿色产品标志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发生环境突发事件,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政府强制应急 第四节
环境标准简介
环境标准的结构 级别 类别 定义 目的
国家环境标 准 环境质量标准 为保护人体健康和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以环境基准为基础,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而对环境中有害污染物允许含量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它是各类标准的核心 控制环境质 量
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综合排放标准和工业行业排放标准) 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结合经济技术条件,对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控制污染源
基础标准 对环境标准中有指导意义的词汇、符号、指南、量纲等所作的统一技术规定 配套的、支持性的标准
方法标准 对分析、测定、采样、试验、生产、操作等方法所作的统一技术规定
标准样品标准 国家标准样品是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和质量控制的物质;对标准样品所作的统一技术规定即标准样品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对环境保护所涉及的部分活动以及设备、仪器所作的统一技术规定,是国家标准的前身和补充
地方环境保护标 准 环境质量标准 当国标没有时或需要更严格时可制定并优先执行 控制环境质量
污染物排放标准 控制污染源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海水水质标准与功能分区之间的关系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功能分类 适用功能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分级 水资源标准、基准 海水水质标准水质分级
1类:自然保护区 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源头水 1类: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频危生物保护区
2类:生活饮用水水源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区 禁排区 经处理后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类:渔业用水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游泳区 一级排放标准 《渔业水质标准》 2类: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食品工业用水区
4类:游览娱乐用水和工业用水区 一般工业用水、人体非直接接触娱乐用水 二级排放标准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3类:一般工业用水、滨海风景旅游区
5类:农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景观要求 4类:海洋港口、海洋开发作业区
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执行三级排放标准
1998.1.1前/后 表1、2、3/1、4、5
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取样,第二类在单位排放口取样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与功能分区之间的关系 类 | 适用功能 | 基准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一 | 自然保护区、林区、风景名胜区、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 理想环境,长区接触无危害 | 一级 | 一级 不得新建 | 一级 | | 二 | 居住商业交通混合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 | 慢性危害,长区接触无伤害 | 二级 | 二级 | 二级 | | 三 | 特定工业区 | 已经严重污染的城镇的过渡性标准,不发生中毒 | 三级 | 三级 | 三级 | | 新污染从严时限 (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时间为准) | | 97/1/1前后=现有/新 | | 97/1/1前后=现有/新 | 2001/1/1前后建成=Ⅰ/Ⅱ时段 | 高于周围200M内最高建筑 | 否则严50% | >5M | | >3M | >3M | 高度 | 排气筒>15M | | 烟囱>15M | 烟囱>20-45M | 控制 | | 排放速率和浓度 | | 烟尘浓度和黑度 | 烟尘浓度和黑度、SO2等 |
噪声污染控制功能分区 适用区域 |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 类别 | 昼 | 夜 | 昼 | 夜 | 疗养区 | 0 | 50 | 40 | 不许建 | 居住区 | 1 | 55 | 45 | 55 | 45 |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 2 | 60 | 50 | 60 | 50 | 工业区 | 3 | 65 | 55 | 65 | 55 | 干线两侧区 | 4 | 70 | 55 | 70 | 55 | 记忆规律 | 级间差5,但夜间最高55;昼比夜高10 | 突发噪声可超标 | | 10 | 15 |
第七章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
环境 | 大气圈 | 对流层 | 环境 系统 | 生态系统:生物群落与环境共同组成的自然整体,它具有开放性、运动性、自我调节性和演化性 | 生物群落 | 生产者 | 平流层(其中含臭氧层) | 消费者 | 分解者 | 水圈 | 水体 | 无机环境 | 媒质 | 土壤圈 | | 基质 | 生物圈 | | 物质代谢原料 |
生态平衡: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保持一种自我调节的动态平衡,使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的状态。否则即是生态破坏。 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表现: 全球大气环境问题 | 温室效应 | 大气中CO2等痕量气体增浓,它们能透过太阳热辐射而阻隔地表向外的热辐射,引起地球温度上升的现象 | 臭氧层破坏 | 20-25km高空平流层中飞机排放的NO2和地面排放的氯氟烃如氟利昂增加,消耗了O3而降低其浓度,导致紫外线辐射增加;致癌等 | 酸雨 | PH<5.6的降水,SO2等酸性气体增多而形成;危害人体健康、腐蚀建筑、土地酸化、农作物减产 | 水污染 | 淡水缺乏与污染 | | 海洋污染 | | | 危险品越境转移 | | | 生物多样性消失 | 遗传基因变异、物种迅速减少 |
人类文明阶段与环境问题 文明类型 | 狩猎文明 | 农业文明 | 工业文明 | 后工业文明 | 时段 | 公元前24万年-公元前1万年 | 公元前1万年-18世纪 | 18世纪-今天 | 今天- | 对自然的态度 | 索取 | 改造 | 征服 | 善待 | 环境问题 | 不突出 | 森林过伐 地力下降 水土流失 | 出现地区性和全球性灾难 | 全球性灾难善待解决 | 人类的对策 | | | 环境保护 | 可持续发展 |
原生环境问题、自然原因 | | 环境问题 | | 生态破坏 | | 污染物: 化学污染物无机、有机、无毒、有毒; 物理污染物噪声、电磁辐射、放射性; 生物污染物病菌病毒寄生虫 | | | | 物理的 | | | | | | | | 迁移 | | | 化学的 | | | | | | 生物的(富集P88、放大) | | | | | 环境污染 | | | | | | | | | | | | | | | | 转化 | | 发生物理、化学、生物变化形成二次污染 | 次生环境问题:过度索取超过再生,过度排放超过自净 | | 一次污染 | | | 环境本底值 | | 环境容量 | | 环 境 自 净 | | | | | | | | | | | | | | 二次污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气污染物及防治要点 | 成分 | 防治方法 | 气态污染物 | SO2、H2S、NO、NO2、CO、CO2、HC | 吸附、吸收、催化、燃烧、冷凝、膜分离、生物法 | 颗粒污染物 | <10μ为飘尘,>10μ为降尘 | 除尘器:机械、过滤、洗涤、静电 | 脱S技术 | 燃料脱S如:煤炭洗选、气化、液化、催化剂脱S、硫化床燃烧 | 烟气脱S如:石灰洗涤、氨吸收、喷雾干燥吸收、活性炭吸附 | 电子束脱S |
水污染物及防治要点 水质指标 | 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COD、总碳TOC、PH值、病菌病毒寄生虫、重金属、有毒物质、油、温度、颜色、放射性 | 处理方法 | 物理法:沉淀、过滤、气浮、离心分离 | 生物法:好气法(活性污泥、生物膜)、厌氧法、生物稳定塘、土地处理 | 污染源 | 工业、农业、生活 | 化学法:化学沉淀、混凝、絮凝、中和、氧化还原、电解 | | | 物理化学法:萃取、吸附、离子交换、电渗析、渗透膜 |
城市污水三级处理流程 | 一级处理 | 二级处理 | 三级处理 | 目的 | | | 回收利用 | 作用 | 去除悬浮物 | 去除BOD | 进一步去除悬浮物、无机盐及其它污染物 | BOD去除率 | 除去30% | 90%以上 | | 方法 | 物理法:沉淀、过滤、气浮、混凝、絮凝、离心分离 | 生物法:好气法(活性污泥、生物膜)、厌氧法、生物稳定塘、土地处理 | 生物脱氮法、混凝沉淀法、活性炭过滤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电渗析法 |
固体废物染物及防治要点 来源 | 工业、农业、城市排放、放射性废弃 | 危害 | 占地、污染水体、土壤、大气、滋生病菌 | 处理原则 | 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 处理方法 | 物理的如压、碎、选、脱水、固化(沥青、玻璃、水泥、塑料); 化学的如燃热解; 生物的如糖化、堆肥、沼气 | 最终处置 | 陆地处置:耕作、防渗填埋、深井灌注 海洋处置:远洋倾倒、远洋焚烧 |
噪声防治要点 特点 | 无集中性、残留性、随距离而减小 | 防治 | 声源降噪;途径降噪如吸声、隔声、消声;接受者防护如耳塞、头盔 |
土壤污染及防治要点 特点 | 危害通过食物链,有滞后性 | 防治 | 综合治理水、气、渣 |
工业污染防治技术 早期的稀释排放 | | 总量不断增加! | | | | | | | | 末端治理 | | 局限性:线污后治,投资和运行费高、不能根除污染、与企业经济效益脱离造成逃避、未涉及资源有效利用,是被动管理 | | | | | | 清洁生产: 对产品及其生产过程采用预防污染的策略来实现污染物的最小化,即使用更清洁的原料、采用更清洁的过程、生产更清洁的产品和服务 | | | |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目的——找出不清洁,提出解决方案 步骤——判明废物产生部位、分析产生原因,进而找出减少或消除的方案 常用方法—— 加强管理与过程控制 改进原辅料、改进产品 实现最佳工艺路线如气冷代替水冷、逆漂洗、减少排放 循环利用和回收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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