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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两部门联合发文领导不下井矿工有权拒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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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督查检查实施细则》,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作出刚性约束。《细则》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煤矿领导不带班下井矿工可拒绝下井作业。

    领导带班下井 将在井下交接

    《细则》规定,河北省各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负责安全、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的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个数不得少于8个班。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领导姓名、职务、去向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要建立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公示栏,每月5日前将领导干部上个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在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应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掌握当班入井人数,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领导不下井 矿工有权拒下井

    《细则》规定,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严禁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等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领导按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领导不执行“带班下井” 群众可举报

    《细则》要求,要建立健全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信息公示、接受监督和举报制度。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有关举报,举报电话:省煤管局0311-12350,河北煤监局0311-8742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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