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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翼城致17死煤矿爆炸案两被告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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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临汾11月3日电( 张恩 赵水林)山西省临汾市中级法院3日上午对翼城“7.31”煤矿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13名涉案人上午被法庭分别以非法制造、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以及犯贩卖毒品罪等罪名判处死刑、死缓、有期徒刑等。

  法庭一审判处被告人蔡永胜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孝军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

  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等。

  2010年7月31日凌晨2时40分左右,阳煤集团刘沟煤矿发生爆炸自燃引发爆炸,造成煤矿共死亡17人、重伤4人、轻伤22人、轻微伤18人以及10余间职工宿舍被毁的严重后果。

  据法庭调查,2010年3月,由于刘沟煤矿达不到年产30万吨的生产能力,阳煤集团向此煤矿下发停止生产通知,但被告人蔡永胜为谋取更大的利益,置停产通知于不顾,与另外两个投资人协商非法购买炸药、雷管继续生产。为逃避检查,被告人多次非法购买的炸药、雷管储存到刘沟煤矿主井口西侧原发电机房内并陆续用于采矿生产。案发时,库房内仍有非法储存的炸药1404公斤、雷管9300枚。在通风不良和温度、湿度较高的状况下,导致炸药化学反应热聚积,进而自燃引爆,酿下此重大事故。

  法庭指出:为保护公共安全,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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