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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监管人员违规发放煤矿安全生产证可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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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郭宁报道: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公布了《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广大市民若有意见和建议,可在11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年产量5万吨内不发证

  《办法》规定,非煤矿矿山存在下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之一的,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下矿山安全出口不符合有关法律、规程要求;大面积采空区未落实监控措施;重大水患未采取防范措施;机械通风、提升运输未经检测检验合格;非煤矿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规定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高度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边界安全距离小于300米;年产量未到达5万吨的露天采石场等。

  违规发证可被撤职

  据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同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决定,将被撤职。

  通过贿赂得证要重罚

  《办法》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的,将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将被警告,并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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