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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0年,全国安全评价机构的总量控制在甲级资质200家、乙级资质500家以下,总体达到安全评价机构发展与市场需求相平衡工作目标。”9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在福州召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首场宣贯会,国家安监总局规划科技司副司长王浩在会上明确表示。
为实现安全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后要重点发展专业能力较强的评价机构,加快形成一批技术实力雄厚,具有评、学、研于一体的规模化安全评价机构。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新的《安评规定》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各地区要在安全评价资质审批、审核工作中,严格按照统筹规划的要求,对安全评价机构发展进行总量控制,严格在本地区甲、乙级资质控制指标内进行审批、审核,避免盲目发展,造成恶性竞争。
据悉,截止9月10日,经过资质条件审核、部门许可审查和现场核实、综合会审等审批程序,共有166家机构取得了总局颁发的甲级资质证书,比原来的470家机构减少了304家,减少了近65%。
目前,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各省、市(区)均有甲级资质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业务范围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级煤矿监察机构批准的乙级资质机构580余家,比原来的2000余家机构减少1420余家,减少70%。
在166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中,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国有大型企业为技术依托的评价机构为101家,占总数的60%。
按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在原有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中有14158人已平稳过渡到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
新的《安评规定》分别对甲级、乙级资质准入条件进行了较大调整。一是提高了注册资金额度,甲级资质由300万元以上增至500万元以上,并增加了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要求;乙级由100万元以上增至300万元以上,并增加了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的要求;根据开展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的不同对专业人员构成、设备、设施配置的要求进行了具体细化;二是提高了专职安全评价师的数量和技术等级配置要求,甲级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由12人增加为25人(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二级安全评价师30%),乙级机构由8人增加为16人(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二级安全评价师30%)。三是增加了评价机构晋级的规定,即:申请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必须“取得安全评价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四是增加了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要求“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五是增加了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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