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u2008
发表于 2011-11-13 12: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1〕53号,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精神,创新注册安全工程师(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安师)作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强注安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注安师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才培养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安”战略,注安师执业资格制度(以下简称注安师制度)逐步完善,注安师队伍日益壮大。截至2010年底,全国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已达14.9万人,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人员已达40万人(含安全主任)。但是,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专业人才仍比较紧缺,注安师工作存在注安师法制不健全、机制不完善、发展不平衡和作用发挥不充分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实践证明,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行注安师制度,是提高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加强注安师工作,是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人才规划》要求,加强企业和安全中介服务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安全专业人才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注安师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加快推进注安师法制建设,创新注安师工作体制机制,改进注安师考试,加强注安师注册管理,强化注安师继续教育,加强注安师执业监督管理,规范和发展注安师事务所,推动注安师行业自律,最大限度地发挥注安师作用,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服务安全发展。把注安师工作放在安全生产工作大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立足实际、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加强工作监督指导,更好地服务安全发展。
2.培养使用并重。在发展壮大注安师队伍的同时,着力把充分发挥注安师的作用作为安全生产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为用好用活注安师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3.创新体制机制。构建与安全生产人才发展相适应、有利于注安师成长和发展的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注安师的效能和活力,不断推动注安师工作的创新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努力实现以下发展目标:
1.注安师队伍稳步壮大、素质较大提升。注安师数量达到25万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数量达到50万人,基本满足企业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配备使用的需要。注安师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能力不断提升,造就一支恪守诚信、素质过硬、适应安全发展要求的复合型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人才队伍。
2.注安师制度逐步完善、作用充分发挥。注安师考试逐步实现科学化、标准化,注安师注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注安师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明显增强,注安师执业监督管理有序高效,注安师立法加快推进。保障注安师切实履行注安师制度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执业范围内的职责,有效行使安全生产参与权、检查权、建议权、审核权;享有的待遇、报酬不低于同级别其他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并逐步提高。
3.注安师事务所和行业自律规范有序发展。注安师事务所设立、执业、监督管理有章可循,总数达到300家以上。鼓励执业质量优良、管理水平较高的注安师事务所发展壮大,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和咨询的多样化需求。注安师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建立,自律制度逐步健全,行业诚信建设不断加强。
三、充分发挥注安师作用
(一)严格安全生产岗位职业资格准入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关键岗位配备注安师的比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配备注安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其中,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20%,中央企业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50%;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10%。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中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人员的比例逐步达到80%,鼓励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岗位配备注安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配备注安师的比例达到60%,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人员的比例逐步达到100%;安全培训机构逐步建立一支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的教师队伍。
(二)强化落实注安师职责。按照注安师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论证、设计安全审查、事故调查分析等工作,应当选派注安师参加,并保障其行使相应的权利。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选派注安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应当载明注安师的服务事项,被选派的注安师完成任务,应当在本人形成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报告等文字材料上签字。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明确注安师签字的报告、文件等目录,监督企业、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有效落实注安师职责。
(三)建立健全注安师选用机制。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建立注安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人才信息库,为企业选用安全专业人才提供服务。企业聘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优先从注安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中选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逐步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纳入新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必备条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任用干部,可根据职位的需要,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作为报考附加条件;支持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考取注安师执业资格。
(四)健全完善注安师激励保障机制。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注安师执业资格与安全资格的衔接政策,对于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相应类别的注安师执业证,即可作为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任职资格,不再另行参加安全资格考核;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制定职称相关政策中,认真执行《注安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关于:“凡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避免注安师享受中级职称待遇还需另行参加评审;引导企业根据注安师的业绩和贡献,给予相应的报酬和待遇;引导行业组织对业绩突出的注安师适时进行表彰。
四、加强注安师考试
(一)健全注安师考试工作机制。强化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注安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全国统一大纲和各省(区、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编制注安师考试大纲、规范考试用书、组织考试命题等工作,按照培训和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统一规划考前培训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对考试考务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负责编制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协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注安师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审查;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办法,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二)增强注安师考试实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适时修订《注安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内容,强化体现岗位能力要求,探索实行分专业考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考试辅导教材和考前辅导培训,加强考前宣传工作,严格报名资格条件审查,积极引导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报名考试,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发展壮大职业化、专业化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健全专业比较齐全、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队伍,精心组织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考试命题工作,不断增强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体现考的人用的上、用的人考得上。
五、加强注安师注册管理
(一)健全注安师注册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注安师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注安师注册审批工作,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负责本系统注安师注册初审工作,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负责行政或所辖区域内注安师注册初审工作;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负责本企业注安师注册初审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省(区、市),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注册管理工作。
(二)提高注安师注册管理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注册管理工作力量;依照政务和事务分开的原则,把注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依托所属行业组织和科研院所承担注册具体事务,确保注册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和其他安全等类别,强化对注安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分类注册管理,逐步将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纳入申请注册条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注安师注册管理部门,要严格注册工作程序,完善全国注安师注册管理系统,建立便捷高效、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的网络服务平台,推动注册管理工作实现常态化、标准化、信息化。
六、加强注安师继续教育
(一)完善注安师继续教育工作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注安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总体布局,加强统筹规划和指导;负责制定注安师继续教育大纲、规范继续教育教材。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安师注册管理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注安师管理机构,按照继续教育大纲对注安师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二)提升注安师继续教育质量和效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注安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完善继续教育登记、统计制度,有计划、分类别、分层次开展继续教育,提高注安师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把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新理论、新法律法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作为注安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强化注安师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培训。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方法,开展研讨、案例分析、技术考察等形式的继续教育,积极推进现代化、网络化继续教育,增强继续教育的多样化、灵活性和吸引力。注安师注册有效期满,再次注册者,必须按规定提供接受累计不少于48个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学时不达要求的,不予再次注册。
来自: 安全管理论坛(bbs.safehoo.com) 详细出处:http://bbs.safehoo.com/thread-17693-1-1.html
sfqhot
发表于 2011-11-15 14:53
希望明天注安的愿望都能实现!
jclldm
发表于 2011-11-15 15:01
希望明天注安的愿望都能实现!
1092717971
发表于 2011-11-19 14:02
分析得很好,但是怎么办呢,总不能半途而废吧!!!
lanxueying
发表于 2011-11-23 11:50
没人要的孩子
蝗虫88
发表于 2011-12-3 10:37
大家积极发帖,积极拍砖啊!
版主每人每天一篇
一、上一个帖子,发了一通牢骚,当然了,言论自由,首先 ...
8883693 发表于 2011-1-4 15:46 http://bbs.safehoo.com/images/common/back.gif
说得好!支持你!但总局让我们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目的主要是骗我们培训费、书本费、考试费的。给我们的东西主要是糊弄我们为主。
安安安?
发表于 2011-12-6 16:51
第一条,当我取得注安资格证书并合格注册后,请按照有关规定配发给我法定的执业印章和《执业签章目录》;如不配发,按有关规定,可以起诉你们行政不作为,并有权要求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条,请按照人事部73号清理文件规定,彻底消灭我的不合法的竞争对手——安评,结束他的使命,让他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如因种种原因,未及时清理或者纵容部分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顶风作案的,按《公务员法》严肃处理,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清理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公正的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追究部分领导的蓄意扰乱当前的安全市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要求,《注安条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台,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台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格查处蓄意拖延的原因和人员。
新注安师
发表于 2011-12-6 18:03
这是个正式文件吗?
新注安师
发表于 2011-12-6 18:04
怎么没文件号和日期呢?
新注安师
发表于 2011-12-6 18:06
是征求意见稿。
hnyylj885
发表于 2012-2-21 14:43
顶上去!!!!
lijianhui8441
发表于 2012-3-1 11:20
感觉有点乱。。
chjxian
发表于 2012-3-1 14:38
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师怎么归并呢
一,改革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科目,将安全技术改为安全技术与评价,其它科目不变,通过后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含评价资格)
二、现有注册安全工程师需培训后参加安评师技能鉴定,通过后可以注册执业安全评价。
三、原有安全评价师给三年过度时间,必须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安全评价职业
未取得上述两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2015年12月31日后不许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在2012年5月前,做好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归并工作
2010年6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座谈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人事司司长黄玉治主持了会议并作了会议总结。山东省政府省长助理曲植凡致辞,青岛市副市长张惠等有关领导出席。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分管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负责人,计划单列市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有关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负责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相关司局,部分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负责人及新闻媒体记者近150人参加会议,同时特邀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员出席会议。
几年来,全国上下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中心任务,按照人才强安战略要求,以发展队伍、提升能力和发挥作用为重点,健全规章制度,改进考试工作,加强注册管理,强化继续教育,加强政策引导,强化配备使用,使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稳步推进。截至2010年5月底,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累计有47万多人次报考,12.8万人取得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参会的河北省安全监管局等七家单位做了交流发言,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孙华山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有关单位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方面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立法准备工作,不断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力争2010年完成《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努力争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依法全面推进高危行业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积极推动地方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制化建设。
(二)不断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完善考试制度措施,有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尽快出台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启动考试相关工作。改进注册管理,尽快启用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搭建便捷高效、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的平台。加强继续教育,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有计划、分类别推进继续教育工作。
(三)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积极参与企业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事故调查工作。
(四)继续规范和引导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和协会健康发展。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创办事务所和协会组织。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在参谋咨询、执业交流、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执业准则体系和职业道德准则体系,不断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
(五)统筹规划安全生产领域相关专业人员资格。在2012年5月前,做好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归并工作。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与安全资格衔接政策,逐步将执业资格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职的主要凭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精神,统筹资格设置,研究制定地方安全生产相关资格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衔接的政策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要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大型企业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及时总结提炼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有力推动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
注安人
发表于 2016-1-4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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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人
发表于 2016-1-5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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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人
发表于 2016-1-5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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