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活了5天”不能认定工伤遭质疑
曹军生前是安徽省定远县农发行职工。2009年4月16日,曹军加班。20时许,其妻李女士接到丈夫同事的电话,说曹军突然昏迷。到医院后,李女士被告知,丈夫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存活的希望只能以分秒来计算。深度昏迷的曹军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4月23日,苦苦支撑7天后,44岁的曹军停止了呼吸。
曹军去世后,生前所在单位及时给予李女士慰问。李女士说,追悼会上也提到丈夫是“因公殉职”。可李女士填完工伤认定申请表,准备请丈夫单位加盖公章时,却遭到拒绝。“说他不够工伤认定标准,只能按照职工因病死亡进行抚恤补偿。”这让李女士无法接受。
据悉,此事还惊动了该银行安徽省相关负责人。在表示同情的同时,银行也给予了一些补偿和抚恤,“按最高标准发放抚恤金”。但认定工伤的事情,该负责人表示爱莫能助,“国家有规定,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
据了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李女士说,如果不是靠呼吸机支撑,丈夫当时就可以宣告不治。就在抢救超过48小时前,主治医生还曾委婉地向她提到工伤认定标准,并说曹军医治无望,“除非有奇迹出现”。医生的话让李女士陷入痛苦抉择,救还是不救?李女士还是选择继续治疗,“不能认定工伤,就因为他多撑了5天?”
对于48小时限制,早有法律界专家提出质疑,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这样的规定有点荒唐,不知道48小时是依据什么制定的。他说:“工伤的本意是对工人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按这种规定,48小时内人死了算工伤,48小时以外人死了反而不算工伤,这太荒唐了。”由于每个人受伤原因不同、症状不同,身体状况也存在差异,因此48小时并不应该作为一般因工死亡的标准。 :@:@ :Q:D:o :Q:D:o 是應該修訂下這個規定了,不過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於2011年1月1日才修訂過,怎麼沒有改過來呢 这是规定,48小时从开始医疗救护时算起 为什么我不能发帖呢,我也想请教一个有关工伤的问题啊 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历来都有这样重复的故事发生,咋办? 法律归法律,人情归人情。 回复 1# 生生世世
好象有不少这方面的报导,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而无法认定工伤。当初不知道是咋整出来的 :):(:'( 怎么这些规定没有与时俱进啊 这条规定太有特色了 这是规定,48小时从开始医疗救护时算起
YYF0534 发表于 2011-6-17 21:25 http://bbs.safehoo.com/images/common/back.gif
规定不是人制定的吗?
如果是人制定的,不合理的就的修改!!! 应该修改规定 很不错!谢谢! :curse::@ 48小时内人死了算工伤,48小时以外人死了反而不算工伤,这太荒唐了:@ 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漏洞太多。大家好好找找,也为完善我国的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更加严密做些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