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m9395 发表于 2010-9-29 20:2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的2010年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和化纤等18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工产业〔2010〕第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对列入名单且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应及时依法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监督检查,并于2010年9月底前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司。附件: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一○年九月五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