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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yg78

安全生产法修订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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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重视我们才好办事
发表于 2013-3-10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发表于 2013-3-11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8-29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LMZMD 发表于 2012-4-23 06:52
里外不是人,出事想起您

就是的,出事才想起你。责任和权利不对等
发表于 2013-9-15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这一条吧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务所违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资格证书。”
条例还是有一定强制性的,只是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出台颁布实施?等吧
发表于 2013-9-16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zf就是头痛医头,脚疼治脚,哪个行业不需要安全生产?
发表于 2013-10-9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深有感触!
发表于 2013-10-9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配注册安全工程师你要咋地?罚款?关门?
发表于 2016-1-29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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