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22 发表于 2013-3-3 19:59

上面重视我们才好办事

安全培训讲师 发表于 2013-3-10 23:14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安@全 发表于 2013-3-11 14:50

:(:(:(

LBH-19620217 发表于 2013-8-29 10:26

LMZMD 发表于 2012-4-23 06: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里外不是人,出事想起您

就是的,出事才想起你。责任和权利不对等

gylsk001 发表于 2013-9-15 11:08

看看这一条吧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务所违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资格证书。”
条例还是有一定强制性的,只是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出台颁布实施?等吧

西贝十一郎 发表于 2013-9-16 11:16

现在zf就是头痛医头,脚疼治脚,哪个行业不需要安全生产?

张耀勇 发表于 2013-10-9 11:33

深有感触!:'(

capslock11000 发表于 2013-10-9 11:45

我不配注册安全工程师你要咋地?罚款?关门?

注安人 发表于 2016-1-29 13:53

:L: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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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安全生产法修订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政策的影响